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问答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2-11-22 17:48:1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哪些对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特困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医疗。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医疗费用由各种保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临时救助资金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殡仪车区域内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普通遗体2天冷藏存放费、卫生防护用品费)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5、提供住房救助。对住房困难符合规定标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免除特困人员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用。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合理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优先安排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新调整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 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13500 元。家庭人均耕地 0.3 亩(不含)以下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 生活标准按照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 10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13500 元;家庭人均耕地 0.3 亩(含)以上的 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 生活标准的 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9450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按不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0元)、25%500元)和60%120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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