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慈善公开募捐行为依法有序参与腾讯“99公益日”活动的提示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  发表时间:2023-09-07 09:01:36  

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募捐行为、募集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应当依法进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建议事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注意区分慈善捐赠与一般民事赠与,依法知情参与慈善捐赠活动,以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现将有关规定提示如下:

一、开展公开募捐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参与“99公益日”活动开展公开募捐的主体,应当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由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公开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捐赠人参与慈善捐赠前,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拟捐赠的慈善组织或登录“慈善中国”网站查询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基本信息。

二、慈善公开募捐行为应当合法规范。《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未完成备案的,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参与“99公益日”活动开展公开募捐的主体,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同时,要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在引导、动员爱心人士、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时,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不得通过虚构事实、口头承诺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组织学校学生和家长捐赠,禁止采取让受益人捐赠获得配捐等各种违法违规方式进行套捐,禁止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强制捐赠。捐赠人对未向民政部门完成备案或有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可以拒绝参与捐赠。慈善组织对不符合慈善目的和慈善法规定的捐赠,应当拒绝接受捐赠。

三、慈善捐赠财产管理使用应当合法合规。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全部入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在接受的慈善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要依法规范使用捐赠资金,规范和完善捐赠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发放工作流程,做到专款专用、合法合规使用。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加强对公开募捐活动所支持的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和参与联合募捐募得款物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得将款物一拨了之。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慈善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完整。参与“99公益日”活动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依法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在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款物用途、尚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以及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公开募捐和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在“慈善中国”公开一次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和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已下发《关于规范慈善公开募捐行为,依法有序参与腾讯“99公益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备案,督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加大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以及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对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监察机关举报责令改正,依法查处。

六、高度关注群众关切有效妥善调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办谁组织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高度重视社会关切,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活动的组织者报告,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查处违法募捐行为,及时视情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解释澄清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当地活动的组织者、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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