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函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3-03-03 16:35:15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2年6月30日前,在郑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3月13日之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会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

(二)准备纸质材料

1.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范本见郑州社会组织信息网文件下载栏)。在2022年度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时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医疗机构,提交经2022年度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报送纸质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郑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707室)民非科。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我单位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审查标准和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或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

17.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0.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拒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改正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民政部门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  叶长彦  朱雯君  邵海成

联系电话:67177191、65561512

 箱:hnzzmgb@163.com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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