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11-06 10:42:06  

郑民文〔2016〕17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区建设服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郑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4日

 

 

郑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民政,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规程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以民政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流程和计划;

(二)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开展民政服务和管理的纠纷调处工作;

(三)负责对涉及多部门民政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职责为:

(一)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

(二)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平等、效率原则。                                         

第七条  行政调解范围:

(一)民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民政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争议或纠纷;

(三)其他依法应当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提出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

(三)调解。负责调解的科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行政调解人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实行其他途径的救济。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1份,行政调解机构存档1份。

(五)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

(六)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承办人立卷归档,并交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郑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目录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法规

4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

5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第54号令)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部门规章

6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规范性

文件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

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规范性

文件

 

 

 

 

 

 

 

 

 

 

 

 

附件2

郑州市民政局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根据《郑州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16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的通知》(郑依法行政领办〔2016〕11号)、《郑州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郑依法行政领办〔2016〕6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决定成立郑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统筹领导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

组  长:谢霜云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同欣   党委副书记

        刘鲁豫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杨杭军   党委委员、副局长

        郎克俊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袁  杰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淑萍   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铁山   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国强   党委委员、副局长

  吴新建   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王惠林   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司红军   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成  员:武勇军   办公室主任

  张国军   政策法规处处长

  魏益红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段玉田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  森   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任

  刘学刚   优抚处处长

  许绍伟   救灾处处长

  涂  擎   社会救助处处长

  许新功   基层政权处处长

  马淑萍   社区建设处处长

  张向军   区划地名处处长

  蔡旭尧   社会事务处处长

  李红飞   信访处处长

  唐红来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

  杨  虎   市殡葬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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