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作出规范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发表时间:2015-12-31 00:00:00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标准化、便利性、隐私保护以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民政部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多次征求专家及地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该《规范》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配置要求;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规范》的发布,为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行为,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