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来源:郑州市民政局  发表时间:2015-04-20 00:00: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老年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对原法修改了38条,新增了38条。总体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案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使《老年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
      亮点一: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四条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
      亮点二: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由原《老年法》的“家庭”到新修订《老年法》的“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这就使社会和国家做好社区建设的责任更加明晰。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新修订的《老年法》还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在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贷款首付或契税上给予优惠,以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同住;对家有高龄老人、生病老人的在职职工,给予带薪假期制度,以便于其在家照料老人等。
      亮点三: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虽然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还难以像日本等国家那样,直接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毕竟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们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乃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护理补贴制度的提出,便于督促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方面有所作为。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亮点四:确定了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为确保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修订的《老年法》还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表述,如对家庭赡养义务的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定,对养老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扶持、监管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养老服务发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呼应,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老龄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
      亮点五: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规定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要“常回家看看”;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亮点六: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法》将社会优待辟为专章,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要求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这对打破一些城市对老年人的地域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七:确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这一规定是与时俱进的,对老年人及其赡养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性制度。 
      亮点八:增加了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
      由于大多数老年人居住在社区,生活在社区,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就成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老年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要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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