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是全面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法治基石
来源:中国社会报  发表时间:2022-08-29 08:55:41  

王建富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要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地名是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赋予各类地理实体的名称,体现了人类对自然与社会的认知观念,蕴藏了各个时期的历史、地理和人文信息,构建了以语言文字为主体的独特识别和交往文化,是历史的记忆、乡愁的回忆,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会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名有音、形、义、位、类等基本属性,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都密不可分。上下千年,纵横万里,普天之下,莫不需名,没有地名,寸步难行。

地名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关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地名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上至关系国家主权、外交、国防和经贸交往等,下至涉及民生的证照服务、卫星导航、自动驾驶、智能快递和日常交往的便利程度,是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原《条例》于1986年1月23日颁布实施,在加强地名管理、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地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地名服务有了新期待,原《条例》已不再适应。

新时代也对加强地名管理与服务提出了新的准则和新的目标,新《条例》既立足当前地名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地名管理和地名文化建设的深层次问题,确立了地名管理的地位、机制与目标,制定了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又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第一次明确了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和使用规范,擅自设置和损毁地名标牌,以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以解决地名管理和地名文化建设领域曾经存在的“大、洋、怪、重”以及少数区域老地名消失严重、地名变更频繁随意等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强化和规范了地名管理举措,明确了保护和传承优秀地名文化遗产的目标和责任,对留住乡愁记忆,培育家国情怀,提升文化自信,激励前进步伐具有重要作用。

理顺和明确工作机制是全面加强地名依法管理的核心要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原《条例》规定的地名管理机构“中国地名委员会”已经撤销,当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职责缺位、职能交叉、权责脱节问题比较突出,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新《条例》的总则除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和管理范围之外,以5条的篇幅规定了地名管理原则及其体制机制,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加强党的领导,遵循“四个有利于”原则是新时代地名管理的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这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细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地名管理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和加强党对地名管理法治建设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党中央,就是要确保地名管理的正确方向,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党的政策和主张在地名管理领域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掘断滋生“大、洋、怪、重”地名乱象和乱取、乱改地名的土壤。“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管理的这四个“有利于”原则分别基于地名在内政外交、精神家园、国家治理和传承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确立的原则规定,既是地名管理的基本原则,更是地名管理的最高要求和最大价值体现。“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这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地名虽小,关乎民生。地名的稳定性事关每个人的证照权益、乡愁记忆和出行便利,事关每个人的幸福感。

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协同各方共管是基于地名多样性特征确定的管理制度。地名是具有时空属性的各类地理实体的名称。地理实体种类繁多,在大类上分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往下细分,自然地理实体包括陆地的山川、湖泊、平原、盆地、沙漠、草原、森林、戈壁,海域的海洋、岛屿、滩涂、水道、岬角、海沟、大陆架等诸多类别;人文地理实体也包括行政区、居民点、街巷、公园、住宅区、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类型复杂,涉及面广,不同类别地名的命名、更名与管理要求千差万别。为此,新《条例》建立了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协同各方共管的地名管理体制架构。其中,在第七条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是全国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法规地位。“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这是根据地名多样性实际制定的分类协管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这个规定则是针对不同行政层级制定的分级和分类共管机制。针对地名涉及自然和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特性,《条例》也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以在坚持基本原则,保证基本规范相一致的前提下,协调、统一各行业、各部门的步调。

上述这些规定的出台,既是地名管理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更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名管理这项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和基础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必须认真实施并长期坚持、毫不动摇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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