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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本人是少数民族中的回族,我想咨询关于《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四章土葬管理”中的几个问题:1第二十条中提到单方面的土葬转火葬的情况不得干涉,那么在少数民族的配偶,如果希望土葬或因夫妻需要合葬等事由,是否可以由火葬申请转为土葬?这点在第二十二条中,也有涉及“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这种情况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是适用的,但如果夫妻有一方不是少数民族,是否也可以在其中一方(尤其是非少数民族的一方)去世时预先购置双人墓穴,待日后另外一方也入葬时合葬?2第二十四条中“逾期不迁移的,由用地单位起葬,送殡仪馆火化,由殡仪馆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两年;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这样的表述和处理方式是否有些过激?参照后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这样的处理处罚方式是合情合理的。以上两个问题,期待回复,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