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河南省委组织部豫组〔2008〕32号、郑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郑组通〔2016〕53号)、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严格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郑直〔2016〕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6号)、《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郑组通〔2017〕31号)以及总政《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中央组织部有关党费的相关答复等,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第四条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工资改革保留补贴)。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老干部工作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的临时性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九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党支部研究,报局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少交或免交党费的期限,一般自提出申请的当月起不超过12个月(含)。期满仍有困难的,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第一季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个人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其中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基层党组织和局直属机关党委印章后,逐级上缴上报。(银行凭据上写明交款单位及交纳人姓名,如:XX单位,XX自愿多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党费收缴的人员填写《党费证》和《党费收缴薄》,逐级上缴至局机关党委党费账户后,由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具《党费收据》。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党费收缴台账,收缴党费要做到账帐相符、账款相符。《党费收缴薄》、《党费收据》和党费收缴台账等凭证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预交或补交党费。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交党费后,因党员收入增加应当提高交纳党费标准的,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应补交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于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催交。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党费”。
第十七条 上缴局直属机关党委的党费,应当每季度以党组织为单位,统一通过银行汇入局直属机关党委党费账户,不得直接交纳现金,不接受个人直接交纳,汇款后及时持银行票据原件到局直属机关党委换取党费收据。具体时间为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之前,不得少交或拖延。如有预交、补交的党费,党组织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局直属机关党委要将汇总后的50%汇入市直工委党费转用账户,老干部支部上缴党费的70%划入该党组独立党费账户。上缴党费时应在银行凭据上写明缴款单位及缴费时间 (如xx支部,xxxx年x—x月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以行政经费为主体的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党建的经费保障力度。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一般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制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6)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包括用于对因病和家中发生重大变故致贫、因公牺牲的党员家属、老党员等生活困难群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慰问金、慰问物品费用。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得用作党员领导干部等个别党员受益的培训开支,不得用作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用等行政或业务工作开支。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具体程序是:使用单位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包括开展的项目、参与党员范围、资金预算等),由局直属机关党委审查提出意见,经研究批准后执行。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第二十一条 局直属机关党委可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交党费的70%每年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实行先上缴、后返还,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留存。返还党费的具体程序: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提出申请,根据党费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返还。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党组织按程序设立单独党费账户,按要求使用管理党费,局机关老干部支部在规划财务处党费总账上单独科目核算,每季度统一到局财务审核报账。同时要开设返还党费的备查账目,年度开支原则上不能超出返还数额,节余转入下年度账内,超出部分从下年度返还党费中扣除。局每年统一安排表彰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和生活困难党员慰问帮扶时,涉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的,将根据局留用党费节余和涉及到退休党员数量,视情从已经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中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局直属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主要任务包括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如:党费支出计划的制定、审批,党费使用项目的报批、审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起草和局直属机关党委上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的填写、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局规划财务处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充分发挥财务机构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的优势,提高党费财务管理水平和形成党费工作监督制约机制。职能包括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局规划财务处要严格管理、认真核对收支账目,及时向直属机关党委反馈到账、支出等具体情况。党费专管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具体程序为: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交接双方要逐项核对(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票据、印章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簙,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党费账户和党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簙、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财务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党费年报表和党费会计凭证档案等要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局直属机关党委在中国建设银行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局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应以银行转账转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在单位的党费专用账户,不能以现金方式返还。
第二十六条 党费记账要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格式制定的五种或四种账簙,即党费总分类帐、党费银行账、党费收入账、党费支出账、党费现金账,在银行设立现金账户的必须配套现金账。记账由财务机构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市组织部授权或委托,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56号)要求,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如发生因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的党费被冻结或划拨的现象,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妥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局直属机关党委应当每年向局党组和市直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应当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检查内容。年度考核前,各单位应对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包括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领导班子述职时应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党费按组织关系隶属归口管理。局属各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统一存入局直属机关党委党费账户(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交党费应单独注明)。根据市委组织部批准,局直属机关党委每年实收党费总额,扣除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金额后,其余部分留存50%、向市直工委上缴50%。除局直属机关党委之外的其他任何局属党组织未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得留存党费。
第三十一条 局直属机关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检查内容包括:收缴标准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按月收缴,按季上缴制度、党费证填写是否规范及时、收缴党费数额是否瞒报、漏报、开支是否符合要求、党费购置的资产管理情况及定期公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等。对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党费、账目混乱不清的单位,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的理解,以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解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