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机构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城乡基层事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